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12浏览次数:294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人事处、财务处和院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人事处工作职责: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

2.制定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

(二)财务处工作职责:

1.与人事处共同制定校内勤工助学薪酬标准。

2.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勤工助学人员薪酬发放。

(三)院团委工作职责:

1.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4.对接勤工助学岗位。

5.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四)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1.向人事处申报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或项目;

2.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用工标准及具体要求,包括所学专业的要求;

3.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培训和日常管理;

4.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完成效果考核和薪酬申报;

5.向管理部门反馈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表现。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

第八条 校内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必要的原则,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第十条 校内单位设立岗位采用以工时定岗,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及后勤、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管理、服务工作为主,要求能提高学生除专业学习外其他方面的素质能力。

第十一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50小时。学生期末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固定岗位时,用工单位须在学年末(六月底前)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后报送至人事处。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岗位时,用工单位须详细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申请表送至人事处。

第十四条 经人事处批准后方能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设立岗位的单位安排一名勤工助学工作负责人,负责与院团委联系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校内学生可随时申请勤工助学,在家庭经济条件存在一定困难前提下,申请应满足如下条件: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

第十六条 家庭贫困学生的界定由学生所在学部负责进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通过招聘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勤工助学的对接工作。对于固定岗位,院团委每学期初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对于临时项目,院团委在已报名的学生中进行推荐上岗。各用工单位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录用学生。

第十八条 招聘程序:

(一)院团委统一汇总招聘岗位;

(二)学生申报、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参加固定岗位招聘会或接受组织推荐;

(四)用工单位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上报人事处和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因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日常表现不佳、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院团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院团委的双重考核。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和教育培训,院团委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单位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扣除部分或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与院团委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的用工情况,如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岗位设置,该岗位学生另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年(期)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以此作为下一学年(期)聘任的依据。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贫困学生(已录入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的勤工助学活动,其补助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支付;其他(非贫困)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其补助由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非毕业班学生(含助理)补助标准为500元/月,毕业班学生就业实习补助标准为1200元/月.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补助标准为10元/时。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的用工单位每月15日前将上月酬劳发放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方式上报人事处审批后上报财务处核发。临时岗位工资经人事处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核发。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补助统一每月中下旬存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原则上不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第二十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超过补助标准,需用工单位另行申请,经人事处和团委审核后发放。

第七章 安全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学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发生因用工单位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备案。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有较明显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