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事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预算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学院的发展规划,实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预算计划的完成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1. 合法性。指学院预算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 稳妥性。指学院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稳妥可靠”。
3.重点性。指学院预算要合理安排资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4. 一致性。指预算与决算项目一致,会计核算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列支。
5.真实完整。指预算项目要客观、真实、全面。
6. 勤俭节约。指支出预算厉行节约。
二、预算编制内容
学院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
事业收入,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事业收入。
科研收入,即承接科技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等项目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学院的投资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
2.支出预算包括:
事业经费支出,即学院保障完成事业发展的日常管理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教学业务经费、科研业务经费、行政业务经费等。
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为事业发展计划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3.事业经费支出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专任教职工、工勤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等计入工资的费用)
(2).社会保障缴费
(3)奖金
(4).其他工资性福利支出 诸如:专任教师超课时讲课费、兼职教师讲课费、外籍专任教师讲课费、职工加班及伙食等各种补贴、退休职工一次性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给职工发放的补贴性支出等。
(5).机关办公经费和直属单位经费 如: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差旅费等。
(6).上级指定专项经费。
(7).教学单位办公经费。
(8).公共商品服务性支出(水、电、燃气费、采暖费、物业费、绿化卫生费、 机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承包经费支出等)。
(9). 教学和科研商品服务性支出(教学考试考务费、实践教学经费、教学差旅费、专业建设经费教学论文评审、答辩经费教学日常维持经费等)。
(10). 设备购置费( 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报刊、一般家具、软件)
(11).招生、就业经费
(12).奖助学金(本科奖学金、助学金,本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困难补贴)
(13).其他资本性专项支出及临时性专项经费
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项目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确定。
三、预算编制程序
1.学院财务预算实行部门预算制。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本年工作计划和总体财务状况,分析和参照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需求增减因素而编制。
2.学院财务预算方案,按照“二下二上”的程序编制。
(1).一下,财务处按照学院要求和部门职责,下达学年度预算通知及部门预算上报项目明细。
(2).一上,各部门根据学院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方案,征得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送财务处。
(3).二下, 财务处将部门报送的预算方案审核汇总,经院长和相关领导审议、审核,修改、调整、定稿,再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
(4).二上,各部门根据“二下”的预算指标数,调整本单位预算项目计划后,报送财务处。
3. 财务处将修改、调整后的《学院财务预算草案》,报请学院行政及学院理事会审批。
(二)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执行
1.《学院财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财务处按预算数,计入会计核算报销系统,各单位可以适时查询经费指标开支明细。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预算》下达的经费指标安排支出,严格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报销)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调整
1.预算调整按程序、按权限实施。首先,相关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审定,提出申请,填写《预算追加、调整申请表》(财务处制定),逐项填列清楚,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院长审批。
2.预算项目经费不足,本部门需要调整,必须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列支。
3.因业务转移关系发生部门间划转经费,需当事双方办理确认手续。
(三)预算控制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政策,杜绝私立小钱库。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务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以维护学院良好的财务秩序。
2.严格执行学院的采购办法,防止漏洞,预算经费支出的基建、零星土建、修缮、设备购置、软件、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等项目,需由管理部门按学院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额度和范围执行。
3.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部门预算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4.院长、总会计师、各分管业务的学院领导,必须按职责权限,履行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