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由2024年6月20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4年6月28日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
校对:徐泽南 共印6份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开展就业工作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和学校财务制度,现将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经费)”包括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两部分,经费安排在就业指导处年度预算中。基础经费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黑东院发〔2021〕62号,按当年应届毕业生人数50元/人标准;奖励经费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试行)》黑东院发〔2021〕63号,均划拨入二级学院,按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条 基础经费用于就业工作的宣传活动、访企拓岗、就业市场建设、印刷、邮递、招聘活动、校友活动等项目支出,其中宣传活动费控制在基础经费的20%之内使用。
第三条 奖励经费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纳入年终绩效考核,随当年年终绩效津贴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经费统一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就业指导处负责经费的方案制定和预算申报并监督执行,二级学院负责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财务处负责经费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