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1浏览次数:78

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则

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黑龙江东方学院(以下统称 “学校”)。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学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会计基础工作应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合格、核算规范、监督有力、信息真实。

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处长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总责,应领导并组织建立健全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制度,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会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会计事务,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内部可根据会计业务岗位需要,设置不同科室,明确各科室职责分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运行。各科室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规范工作流程。

会计人员配备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会计业务量及岗位需求,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消从业资格要求地区,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熟悉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特点。

第八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总账报表、预算管理、经费核算、科研经费核算、学生收费管理、资产管理核算、往来结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需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对关键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轮岗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通过轮岗,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增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轮岗交接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持续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深入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活动,运用会计信息和方法,为学校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支持和建议,积极参与学校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保守学校财务秘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学校财务数据、会计信息等资料。对因工作知悉的商业秘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等,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也应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详细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点交,确保库存

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

  1.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

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或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对所接收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但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仍负有责任。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于科研经费等特殊业务,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应建立健全会计资料的审核、保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 1 1 日起至 12 31 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元” 为单位,元以下记至 “角”“分”。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向有关各方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学校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学校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根据学校管理要求进行编制和报送。

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九条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明确验收人、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及质量等信息。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 “作废” 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对于涉及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审批等业务,应严格按照科研管理规定,附上相关审批文件和项目任务书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对于金额错误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要求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不得接受涂改后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例如,某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三张记账凭证,编号依次为 1/32/33/3。记账凭证编号应规范、连续,便于查找和核对。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对于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应按照科研项目分别填制记账凭证,确保核算清晰。

第三十六条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注销线应使用红线,且贯穿整个空行,防止后续添加  内容。

第三十八条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务处理准确无误。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如大额基建项目支出、重大科研经费使用等,应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在账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决策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电子账簿的日常使用与核算

数据录入与更新

第三十九条 我校实行会计电算化,凭证录入人员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在电子账务系统中录入记账凭证。录入内容包括凭证日期、摘要、会计科目、金额、附件张数等,确保凭证信息完整、准确。记账凭证录入完成后,必须经专人审核。审核人员应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一致性、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账务处理,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不得记账。电子账务系统应按照既定的账务处理流程运行,包括凭证录入、审核、记账、结账等环节。各环节操作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流程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结账前,应完成所有经济业务的凭证录入、审核和记账工作,检查各项收支是否正确归集,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准确等。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结账操作。结账后,不得随意更改已结账期间的账务数据。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同时,应定期备份电子记账凭证及相关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账簿登记与核对

第四十条 电子账务系统应自动完成记账凭证的登记工作,生成相应的电子账簿。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总账与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发现账簿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处理,并做好记录。

账簿查询与打印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电子账簿时,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操作。查询结果可以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打印输出的电子账簿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并由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打印的纸质账簿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和保管。

电子账簿的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明确不同岗位人员对电子账簿的操作权限。电算主管负责电子账簿权限的总体管理和分配;软件操作岗可进行数据录入、查询等日常操作;审核记账岗负责审核账簿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电算维护岗负责电子账簿系统的技术维护和数据安全保障。各岗位权限应相互制约,严禁越权操作。因人员变动、岗位调整或工作需要变更电子账簿操作权限时,相关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电算主管在电子账务系统中进行权限调整,并做好记录。权限变更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确保操作权限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电子账簿的数据安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建立完善的电子账簿数据备份制度,每日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全量备份,重要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额外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中,并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当电子账簿数据因系统故障、病毒攻击等原因丢失或损坏时,及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数据恢复操作,恢复过程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四条 系统安全防护。为电子账务系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软件等,定期更新系统补丁和病毒库,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加强用户身份认证管理,采用强密码、动态口令、数字证书等多种认证方式,防止非法用户访问电子账簿系统。对系统操作日志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操作行为。

电子账簿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档案范围与分类。电子账簿档案包括电子账簿数据文件、账簿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纸质资料、系统操作日志以及与电子账簿相关的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年度、账簿类型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档案存储与保管。电子账簿数据应存储在专用的存储设备中,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存储安全。纸质账簿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存放在专用的档案柜中,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工作。电子账簿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档案借阅与使用。建立严格的电子账簿档案借阅制度,校内人员借阅电子账簿档案,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填写借阅申请表,注明借阅用途、借阅期限等信息。校外人员借阅档案,需经学校财务负责人批准。借阅过程中,严禁对档案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借阅期满后应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借阅情况进行登记和跟踪,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电子账簿管理工作进行内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账簿设置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准确性、权限管理的合规性、数据备份与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电子账簿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电子账簿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求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时为止。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工作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