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2浏览次数:102


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家相关法规,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维修装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浪费,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核算和管理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是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工程施工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总务处等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维修的工程项目计划,经项目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或经学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立项列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八条 经学校通过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作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投入的依据,由归口管理部门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第九条 根据学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等资料,由总务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的预算、概算,报分管校领导,以此作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预算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确定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凡学校确定的基本 建设投资工程预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或扩建单项工程按照资产部门的管理规定,实行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学校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投标:

(一)注册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四)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

第五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列入学校预算的基本建设经费严格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墙改费等前期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财务处依据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办理付款

第十七条 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所需购进的配套设备,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后,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财务处依据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办理付款

第十八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拨款。施工单位每月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表,经总务处等主管部门经办, 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财务处依照合同,按工程项目形象进度的一定比例拨款

第六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和其他费用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向学校另行申请,不纳入建设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相关费用;

3.按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审查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筹资、融资财务费用;

6.工程、设备等相关检验、检测类费用;

7.其他待摊投资性质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自项目筹建之日起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设管理费实行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标准内的总额控制,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分年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据实列支;

(二)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现场补助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三)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发生,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招待费相关规定执行,总费用不得超过管理费用的5%

(四)各项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并严格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财务规定的流程拨付;

(五)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后勤管理处应按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的实际使用量,经施工单位确认后办理收回手续,财务处办理款项结算。如无法确认实际使用量的,则按工程项目定额含量和计价规范扣回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资出售、场地利用、各种赔偿及相关对外服务形成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统一用于冲减工程建设成本,基本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一)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以支付预付款,工程类合同预付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30%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决算前,应预留不低于20%的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复审意见书确定的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及相关应扣除的事项后的金额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需填列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按合同约定,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学校项目管理人员、后勤管理处基建负责人同步审计审签后,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按结算总额的3%-5%预留质保金,在保修期满,由使用单位验收、经资产管理部门和总务处审定确认后,办理支付。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六)无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八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学校后勤管理处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会同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财务处、总务处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5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审核、学校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付款

第三十三条 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和会计核算,须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以此作为学校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并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