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东方校发〔2025〕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职责,正确行使会计人员的应有权利;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和中心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编制、执行和控制学校财务预算;制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监督和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并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做好信息反馈,参与经济决策。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再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年度预算,以服务学校发展建设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依据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本年工作计划和总体财务状况,分析和参照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制。由财务处以各部门提交的收支预算为基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预算一经批准后,即成为学校文件,各部门必须自觉地、严肃地执行,杜绝超预算支出。财务处依规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增加重大项目调整,对预算产生影响,需追加预算,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议论证,提出申请,由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包括:
1.事业收入(学费收入、公寓费收入)
2.政府补助拨款收入
3.经营收入
4.利息收入
5.捐赠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事业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收费时公示;对学生服务收费必须成本核算;对社会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同时出具合法的票据。各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1.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育费用和科研费用。
2.单位管理费用:是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用和后勤保障费用。
3.经营费用:是指在教学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4.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5.所得税费用:是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6.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新增开支项目,应由业务部门会同财务处依照相关法规和学校具体情况,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归口管理,明确审批职责。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会计报销必须依据规范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核算手续。购入固定资产需提供资产验收手续;基本建设交付使用,需提供工程项目验收单,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审计报告方可入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及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及应收账款、库存物品等。
现金及银行存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及预付款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库存物品如材料、消耗物资等,使用部门应建立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包括学校购置和外单位捐赠形成的。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增加与减少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具体执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和资产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取得或转让无形资产,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增加与减少具体执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费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我校按照上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1.学生奖励资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学费收入5%的比例提取,在学校财务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可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2.教育风险保障基金: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校设立教育风险保证金。按照事业收入2%的比例提取,在学校财务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可用于改建扩建教学楼等大型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处理学校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3.教育发展基金: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高校在年末应按本期净资产增加额的10%计提,在学校累计盈余中列支,用于学校建设和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应该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报告是以日常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运用一定指标体系,总括反映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各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年度会计报告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年度会计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要附会计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各项事业完成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及效果,各项收入及财务状况分析,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的内容必须完整、数字必须真实、计算必须准确、编报必须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校领导提交财务报告,反映各部门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方针、法规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反映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情况等。
学校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障。学校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监督应当以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违者必究、处理适当。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财经管理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法、违纪的收支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如实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有关领导报告的,也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定,同时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属于通过招投标的物资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学校招标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