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校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预算执行原则
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计划性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效益性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章预算执行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校各单位,负责制订制度、项目论证、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进展等。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统筹规划、归口论证及执行监管。
第六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根据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意见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执行流程
第七条预算批复:财务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指标下达:预算批复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基层预算单位。
第九条预算执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批复执行,做好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不得随意串项目使用。
第十条预算调整:每年春季学期末为预算中期调整时段。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流程。
第四章预算执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内部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外部监督:学校应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学校应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执行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对预算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结转资金:预算年度结束时,未执行完毕的事业经费预算资金,应收回,下年零基预算管理。相关教学单位,以学生和教师人数为标准拨入的日常业务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原则上其他职能部门的结余额收回,学校统一安排入下年预算。
第十五条如基本建设项目或大型修缮等非短期项目,需跨年支出,下年需重新提交预算。
第十六条有收入上缴的单位,必须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纳入学校总收入。
第十七条上级下拨资金的使用,需按照上级下拨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