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8浏览次数:11

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的会计核算和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健全学校内部会计核算报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学校范围内适用,单位及个人在校内办理会计业务时,遵照执行。

 

第二章经费审批

 

第三条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经费负责人对所支付经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实行正职审批财务经费。确需将审批权赋予其他领导的,需分管校领导核准同意,并向财务处办理书面授权备案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应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经费开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

1.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项目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需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需财务处处长复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向校长汇报审批。

2.实行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经费,使用经费时,先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再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权限审批。

(二)教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科研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设立专项预算。由主管业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专项拨款经费。

1.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专项,由学生处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其他政府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确定管理部门后,依权限审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每笔经费支出时,均需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然后按审批权限审批,经费负责人自己使用本人负责的经费时,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资金结算

 

第八条资金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结算。包括收入结算和支出结算。

第九条资金支出结算

(一)下列开支范围的支出打入银行卡结算:

1.职工工资、津贴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奖励、奖金。

4.各种补助、福利性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对个人发放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

6.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7.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方式不做限制。

(二)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结算

第十条资金收入结算

(一)日常或临时性的收费,需通过学校的网银收费系统,不得私自收取现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坐收坐支。

(二)确要现金收费的,由主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安排统一时间共同收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统一管理。

 

第四章借款核算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办理借款业务。因私、不符合支付规定、无经费预算或超预算的、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事项不予办理借款。

第十二条凡借款需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同时提供借款佐证资料,一并作为原始凭证报销入账。不同用途、不同经费项目需分开填写。

第十三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同一事项支出,未还清借款前,不能办理新借款。自借款之日起,无特殊原因,3月内不履行报销手续,将暂冻结该经费支出,直至销账。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结账。

第十四条借款用于支付会务费等,需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有关资料,按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用于购买设备、物资的,借款单应注明购买设备、物资名称,写明供货单位。同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提供采购合同及招标协议书。按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收到发票并验收货物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条借款用于学校维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按权限审批后,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借款,支付金额已达到结算额度,不再予以借款,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无说明经费来源的借款一律不予办理。

 

第五章报账核算

 

第十八条发票或收据必须具有税务、财政部门票据监制专用章,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不予报销。票据报销时限为自发票开具起一年内有效,报销时需附验真伪资料。

第十九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需将原始凭证整齐有序粘贴在《票据粘贴单模板》上。并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

原始凭证粘贴方法见:《财务报销票据粘贴指南》。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原开出发票存根的复印件,并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要求填写,代作原始凭证报销。报销人应保证丢失的发票无重复报销问题,否则对此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明细表形式支付报销人员经费的,如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在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通过教工学生或其他人员银行卡实名发放,并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报销差旅费时,应填制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差审批单等资料,经权限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二十三条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应如实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中的相关信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有报销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报销采购等经济业务,金额1万元(包含1万元)以上的,需签订合同,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金额5万元(包含5万元)以上的,需办理招投标手续并签订合同,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购置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开具税务发票同时应附购物清单。

第二十六条购买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商品或设备,开具发票后,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报销基建、维修工程款时,需附合同、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基建工程专用发票。工程结算,交付使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方可支付余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入账报销,有发票的直接按单价入账,没有发票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或有关凭证,经评估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部各单位间经费转账的报销规定

学校各单位之间在校内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提供服务、领取低值易耗品等,需做单位间转账调账处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登记,每学期末结算一次。经使用和服务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在使用单位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外单位人员来校办理各项资金报销业务,必须由校内经办人员陪同,并经双方经办人同时签名办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报销的业务流程见:财务报销流程图。

 

第六章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核算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确认为固定资产。

核算业务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五章报账核算规定中的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执行。

(三)固定资产减少核算,如报废、报损、变卖、转让等,需提交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报废、报损清册及审批手续后,财务处做固定资产核减账务处理。

(四)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清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

 

第七章其他需要说明项

 

第三十三条学生及非在册人员不得挂名借款。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离职,必须结清借款。凡借款未结清者,应由本人结清,或所属部门与离职人员到财务处办理借款转移手续。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在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