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印鉴名章)、财务处公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付)讫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等。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
审批程序:刻制印章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按照学校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办理。需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更换与销毁:因印章损坏或人员变更需重新刻制时,须经批准,并将原印章交回封存,已加盖原印章的票据、发票等需作废处理并缴回核销印章。
第四条专人保管:
财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例如,财务专用章和印鉴名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财务处公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专人保管。
保管要求: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不用时必须放在上锁的保险柜或铁皮箱内,做到“人走章收”。
交接管理: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离职或异动需办理转交手续,交接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印章名称、枚数及交接时间。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文件、报表、证明等。
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银行业务等。
财务负责人名章:用于相关业务证明。
收费专用章:用于学生收费相关业务。
发票专用章:用于涉税业务。
收(付)讫章:仅在收付款时使用。
第六条使用程序:
一般性常规用章需由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并登记签字后盖章,需按规定走网上审批流程。
对外出具银行票据需以记账凭证为依据,不得在空白纸张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上盖章。
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两人同行分别保管,丢失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主体:财务处处长对印章管理负首要责任,印章保管人对所保管印章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违规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财务印章交接
第九条交接双方确认
离职人员与接替人员共同核对印章清单,确保印章实物与清单一致。接替人员需检查印章的外观、印模是否清晰完整,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登记交接记录
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内容包括: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姓名、印章名称、用途、交接时的印模(可加盖在登记表上),交接原因(如离职、岗位调整等)。
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交接记录需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
印章交接需在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督下进行,确保交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监督人员需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对交接过程负责。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权限变更
接替人员接管印章后,需重新熟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财务负责人需对新印章保管人进行培训,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注意事项
交接过程需谨慎:印章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凭证,交接过程中需仔细核对,确保无遗漏、无错误。
交接记录需完整:交接记录是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需详细、准确填写,避免日后纠纷。
遵守保密原则:印章涉及单位财务机密,交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章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