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9浏览次数:16

黑龙江东方学院财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确保学校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印鉴名章)、财务处公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付)讫章、财务人员个人名章等。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

审批程序:刻制印章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并按照学校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办理。需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公函”,持学校公函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更换与销毁:因印章损坏或人员变更需重新刻制时,须经批准,并将原印章交回封存,已加盖原印章的票据、发票等需作废处理并缴回核销印章。

第四条专人保管:

财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例如,财务专用章和印鉴名章不能由同一人保管,财务处公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专人保管。

保管要求: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不用时必须放在上锁的保险柜或铁皮箱内,做到“人走章收”。

交接管理: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离职或异动需办理转交手续,交接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印章名称、枚数及交接时间。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文件、报表、证明等。

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银行业务等。

财务负责人名章:用于相关业务证明。

收费专用章:用于学生收费相关业务。

发票专用章:用于涉税业务。

收(付)讫章:仅在收付款时使用。

第六条使用程序:

一般性常规用章需由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核并登记签字后盖章,需按规定走网上审批流程。

对外出具银行票据需以记账凭证为依据,不得在空白纸张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上盖章。

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两人同行分别保管,丢失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主体:财务处处长对印章管理负首要责任,印章保管人对所保管印章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违规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财务印章交接

 

第九条交接双方确认

离职人员与接替人员共同核对印章清单,确保印章实物与清单一致。接替人员需检查印章的外观、印模是否清晰完整,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登记交接记录

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内容包括: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姓名、印章名称、用途、交接时的印模(可加盖在登记表上),交接原因(如离职、岗位调整等)。

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交接记录需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门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

印章交接需在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督下进行,确保交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监督人员需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对交接过程负责。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权限变更

接替人员接管印章后,需重新熟悉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财务负责人需对新印章保管人进行培训,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注意事项

交接过程需谨慎:印章是财务工作的重要凭证,交接过程中需仔细核对,确保无遗漏、无错误。

交接记录需完整:交接记录是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需详细、准确填写,避免日后纠纷。

遵守保密原则:印章涉及单位财务机密,交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章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