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等有关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现有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单位往来资金自制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发生暂收、代管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2.《黑龙江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用于国家税务局审定的收取学费、住宿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房屋场地租赁费、服务费等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与开具
1.我校财务处设票据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票据的购入、使用、保管及作废等管理工作。设立专职岗位,负责票据台账登记、存量监控及归档,各部门不允许私自购买使用。
2.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管理规范设置要求,在领用票据时要认真清点,实行“谁领用、谁负责”制度,设置领用台账;在开具票据时按实际交易内容开具,不得虚开、代开或涂改,必须按顺序号使用,不得缺联、跳号使用、按系统设立的项目填写完整项目名称。
3.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错打、打印模糊等无效票据时,将此票据作废票处理,标记“作废”字样后,核销留存。
第五条 票据申请流程:明确开票信息:需核实发票类型、开票金额、开票。名目、来款单位全称、税号、来款单位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备注等信息。
1.准备合同等材料:需要提供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是科研项目,需提供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等相关资料。
2.申请人在智慧东方办公系统填写财务用印审批表,按流程申请相关票据。
3.申请人待审批流程办结后,携带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预约开具。
第六条 申请人领取发票后,需要变更发票信息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流程。
第七条票据管理人员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妥善保管,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归档。
第八条核销与监督
1.核销流程,已使用票据存根联及入账,如1个月内未入账,经办人需说明理由,无法合理解释或拒不说明理由的,财务可要求交回原始票并及时作废,如为电子票需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发票已作废,并及时在税务系统冲红相关发票。
2.定期检查,每季度抽查票据使用情况,重点核查大额票据与资金流向。
3.违规处理,对私自转让、丢失票据或收入不入账的,追究经办人及部门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