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包括出纳岗位、收费岗位、对账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分工管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岗位设置原则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及岗位轮换。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管理工作。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轮岗。
第六条出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真实、合法、准确,资金网上支付严格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网上银行支付管理规定》。
(二)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及U盾、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等银行票据;做好与银行之间的票据交接工作。
(三)及时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账务,保证资金安全,账实相符。
第七条收费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现场收费、网上收费系统收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二)负责与出纳岗核对学费管理系统、统一收费平台系统的到款金额。
(三)负责与税务管理人员核对税务发票系统的开票信息。
第八条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学校各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统计汇总表及明细表》、《银行账户核对情况明细表》及说明。
(二)负责清理未达账项,查明未达账原因,并及时处理。
(三)负责做好银行存款对账资料的整理,并做好与档案管理人员的归档交接。
第九条货币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三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现金结算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超限的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形办理,提供支付说明的同时,经财务处长审批。
(二)银行转账支付的审批权限,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以执行预算报告为前提,预算内拨款、预算内常规性经费支出,如发放工资、奖助学金、公务保障性支出水电气费用、社会保障缴费五险一金、缴纳税款、银行汇款手续费等,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调拨,经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支付申请。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依据报销类别,填写财务处编制的报销单据,并按照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二)支付审核。会计核算人员对报销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填制记账凭证,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员对会计核算人员制作的记账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收付款手续,经分级审核,同时盖章确认,付款成功。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使用范围。
(一)教职工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和劳务报酬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补偿金、各种补贴及其他对个人的支出。
(三)发放给学生的奖贷学金、助学金、物价补贴、勤工助学等困难补助及其他直接对学生个人的支出。
(四)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费等。
(五)教职工差旅费。
(六)向个人购买的用于教学、科研及生活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不能通过转账结算而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上述现金开支范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财务人员可拒绝支付。
第十四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当面点清,验明真伪。
第十五条日常收费业务纳入学校网上收费平台统一管理,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收取的,主管部门报财务处同意后,安排时间统一收取。
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每日业务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应盘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库存现金实行寄存制度,每天工作结束,大笔现金需存开户银行,小笔现金寄存保卫部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专人保管,提款与送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保卫部门派人护送。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正联和存根联内容一致;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
第二十条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审核流程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及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对于汇入银行存款账户的款项,经办人需事前告知来源、用途、并办理入账手续,否则,对于来源不明、不符合规定的汇款,予以原路退回。
第六章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通知单等。
第二十四条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统一保管,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定期集中销毁,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指定专人保管,财务负责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设立专人审批。对会计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登记在簿,填写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等。
第二十七条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安全地点存放,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货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
(三)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印章是否安全、是否分管。
(五)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