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9浏览次数:17

黑龙江东方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金融法规、财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及附属单位(基金会、工会等)所有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账户管理活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2.集中管控原则: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开户、集中核算以及集中监督,杜绝分散管理带来的资金风险和管理漏洞。

3.安全效益兼顾原则:在充分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择开户银行,优化资金存放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

4.信息透明公开原则:构建完善的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馈账户相关信息,保证账户信息的透明度,便于学校内部管理以及外部监管。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四条账户类型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是学校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按相关规定,学校仅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如科研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基本建设资金、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应依据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开立。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以及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因贷款转存、贷款结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助学贷款结算等业务需求,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选择

1.资质要求:应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分支机构、信誉良好、经营业绩突出、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健全且服务质量优良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开户银行,确保开户银行具备为学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能力。

2.选择方式:根据《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开户银行选择机制,可通过招标、询价等竞争性方式、业务需要或经学校领导决策等方式确定开户银行。选择过程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充分考量银行的服务水平、利率水平、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最符合学校利益的开户银行。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六条相关材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详细阐述开户原因、账户用途、拟选择开户银行的理由等内容,确保申请理由充分、合理。

2.《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表》:准确填写学校基本信息、账户信息、开户依据等内容,保证申请表信息真实、完整。

3.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批准设立文件、项目立项批复、合作协议、收费许可文件等,用以证明开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第七条审批流程

财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用印申请系统提交开户用印申请,确保申请流程规范、有序。

第八条开户手续办理及存档

开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需提交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确保开户操作符合金融监管要求。

2.信息反馈与存档:开户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户手续,将开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交予财务档案保管人员留档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条账户变更

1.变更类型:包括账户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开户银行变更、账号变更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变更。

2.变更申请:发生账户变更事项时,应填写《银行账户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批,确保变更申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变更手续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凭《银行账户变更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变更相关代扣或委托收付款相关账户,保证账户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备案。

第十条账户撤销

1.撤销情形:银行账户使用期满、账户资金已全部结清、机构撤销或合并、账户被依法冻结或查封等情况,应及时撤销银行账户。

2.撤销申请:填写《银行账户撤销申请表》,详细说明撤销原因,按照账户开立审批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3.撤销手续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将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账户使用规范

1.合规使用:应严格按照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将银行账户用于与学校业务无关的活动,维护账户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规范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坐支现金,确保现金收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资金收支审核:加强银行账户资金收支管理,严格审核资金收付凭证,对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资金收付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对账管理

1.专人负责对账: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对账工作,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

2.审核与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妥善保存。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3.内部审计监督:应定期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对账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1.购买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通知单等。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统一保管,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定期集中销毁,并做记录备查。

2.预留印鉴管理: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指定专人保管,财务负责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安全地点存放,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1.档案建立:应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妥善保管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材料、批复文件、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印鉴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档案保管与销毁: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销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