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20浏览次数:13

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责任和权限及管理职责,规范和优化审批流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三条经费审批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资金实施审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执行中,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经费审批实行签字备案制。如审批权限发生变动,须及时变更,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二章经费审批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审批大额经费支出。

第六条分管相关业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审批权限。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审批权限。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对因审批不当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负主管责任。

第八条教学单位负责人对分配到本单位的各项经费履行审批权限。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因审批不当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负主管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是学校经费支出的核算部门,负责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核算、监督责任。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经手人是经济事项的承办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不得以虚假经济事项套取资金。对承办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据财经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相关手续的规范性、完整性,实施财务核算、监督。

 

第三章一般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一般经费指除科研经费以外的基本办学经费、人员经费、公务经费、归口管理专项经费(包括上级下拨)、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等。

第十四条一般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一般经费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经费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职能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三)一般经费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职能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或相关校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一般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上述审批流程后,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一般经费中教学单位的一般经费,1万元(含)以上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20万元(含)以上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一般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上述审批流程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报校长汇报审批。

(七)一般经费中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实施部门/教学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批,单笔业务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专项经费支出,需按照(二)-(六)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四章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本章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各类用于科学研究方面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经费等。

第十六条相关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东方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51号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东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预算外经费及大型项目经费需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关于超标准审批。学校严格控制超标准支出,对特殊情况需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关于公务接待审批,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按照归口管理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如学校依据工作实际,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以新划分的管理部门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经费审批管理的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东方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览表

 

 

 


黑龙江东方学院一般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附表

支出类型

支出额度

审批权限及流程

备注

一般经费支出

<1万元

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1万元(含)—5万元

职能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

5万元(含)—20万元

职能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或相关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

≥20万元

经上述审批流程后,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万元(含)—20万元

教学单位/1万元及以上教学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教学单位/20万元及以上教学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

≥50万元

经上述审批流程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汇报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