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暂行办法
(东方校发〔2025〕146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在校内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条学校通过校园网络(财务处官网、财务处微信公众号)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情况,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的费用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校级)等。
第四条学校在校内通过校园网、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学生可以通过收费系统或收据等方式了解收费情况,了解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第五条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上级文件的批准。校内所有收费须在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所用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使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校内各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发生。
第六条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