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8-12浏览次数:11

黑龙江东方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东方校发〔2025〕150号

 

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多渠道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未经财务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收费应当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公开、公平。

第三条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机制。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部门,并依法对学校收费进行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五条学校收费分为教育事业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

第六条 教育事业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考试费: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学报名考试费、艺术类学生专业测试费、自主招生测试费,第二学位修读报名测试费、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成人教育学生补考费、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等。

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参加统一代购的前提下,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如教材、运动服、军训服、无线耳机等。此项需按学校规章制度公开招标。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和不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如补办各类证件、补办各种学生卡、超定额用电、业余时间上网费、资料复印费、浴池洗澡费等学校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经营性收费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非学历教育培训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条学校的教育事业收费执行黑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公示执行。

第十一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学校规章制度公开招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和低成本、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需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事业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等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费,统一核算。同时提供正规票据。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一)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二)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可以退还当年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于休学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休学期满后,结算费用按学生办理休学时间为准;

(三)按学生管理规定降级的学生,按降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四)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不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校建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困难学生提供资助通道。

第十八条 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公寓用品属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教学用教材属代收费,教材由学校指定,学校统一采购或学校统一招标学生自主购买;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自行收取。

第十九条服务性收费纳入学校收费平台统一管理,收入学校对公账户。

第二十条 经营收费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制定。

 

第五章 收费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 立项收费必须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设立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方可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收费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收费项目申请表》,陈述收费项目是否具备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在财务处备案,方可履行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立项,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