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5年9月6日
校对:单百玲 共印6份
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管理规定以及省教育厅具体相关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过认定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档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同一学年内,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网课);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取得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第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平均绩点*20%+学业平均学分绩点*80%),且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425分及以上(艺术专业学生除外)。
(三)如不符合条件(二),但达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五名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属地地区和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家乡和个人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同一学年内,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且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网课);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班级)排名前3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学分绩点*20%+学业平均学分绩点*80%)。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学院、学院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二)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三)参评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内有补考、重修情况;
(五)其他应当取消获奖或受助资格的情形(以学生手册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资助资金下达指标进行确定。各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在校二、三、四年级学生人数统筹分配,同时兼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处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评审、公示、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和评定工作。评审工作组可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各年级辅导员以及主要学生干部组成。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据实调整时间节点),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获奖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推荐、辅导员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处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需记录存档)。评审结果(学院推荐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学院学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联评,同时报送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综合测评成绩单、其他奖励证明材料等,所提交材料学生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申报制(申报名额由学生处下达),申报学生需参加评审答辩会,具体方式以学生处每学年秋季学期下达具体评审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报送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学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学生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学校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九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利用广播、网络等自媒体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选树典型,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各学院要对获奖的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