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 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者:闫雪发布时间:2025-09-10浏览次数:10

黑龙江东方学院文件

                                                                      东方校发〔2025168直接连接符 1


关于印发《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

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2596






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室                  202596日印发

校对:单百玲 共印6

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奖励优秀、树立典型,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设立本科学生学习优秀奖学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年开学初评定一次。

第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二、三、四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给予5000元奖励;

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二、三、四年级在校生总数的3%,给予2000元奖励;

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二、三、四年级在校生总数的9%,给予1000元奖励。

第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凡在籍本科学生均有申请参加评选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资格,但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文艺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6.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无补考、无重修(含网课)。

7.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合格及以上,特殊要求除外。

8.符合以上基本条件者,以总评成绩按专业排名,等级、名额依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

9.总评成绩排名应在评选比例范围内,如评选比例内涉及不符合参评条件者,即取消评奖资格且后序排名人员不予递补。

(二)参评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为依据)原则上不参评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可参评本学年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

1.受到各类处分或校通报批评者;

2.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含网课)不及格者;

3.宿舍内表现差、卫生差,按照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者;

4.有其他不当行为,不适合评选优秀奖学金者。

第四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生总评成绩进行排名评定(总评成绩=德育平均绩点*20%+学业平均学分绩点*80%),学业平均学分绩点按照教务处《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细则》文件执行。按年级分专业实施,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课程考核相同应在一起排名评比。

2.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联评、审核。

3.学习优秀奖学金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评定,评定结果由学生处在校内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送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4.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表彰结束后一次性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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