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习成绩的不断提高,鼓励学习进步,努力成才,学院决定设立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习进步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条 凡在籍学习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每学年开学初依据本学年学习成绩与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相比较进行评定;一年级以学年内第二学期学习成绩与第一学期学习成绩相比较进行评定。
第三条 上一学年(学期)学习成绩如有不及格课程,按补考及格后的成绩计算排名次。
第四条 凡注册在籍学生,除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者外,学习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符合第五条规定者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第五条 学习进步奖分为三等:
(1)凡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次序,比上一学年的排名次序上升十五个名次以上(含十五名)者,可获得学习进步一等奖。
(2)凡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次序,比上一学年的排名次序上升十个名次以上(含十名)者,可获得学习进步二等奖。
(3)凡在一学年内学习成绩在班级的排名次序,比上一学年的排名次序上升五个名次以上(含五名)者,可获得学习进步三等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定学习进步奖:
(1)在本学年内,违犯校规校纪或国家法令,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本学年内,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第七条 奖励办法
获得一、二、三等学习进步奖者,学校发给奖金。
奖金额为:
一等奖金额为300元。
二等奖金额为200元。
三等奖金额为100元。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根据条件,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由各学部提出获奖学生名单并填写好审批材料,报学务处。
(2)教务处、学务处联合对各学部提出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由各学部公示一周,然后由学务处汇总,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