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1浏览次数:146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设立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方面起指导、参谋和咨询的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  各学部成立学部学术委员会,在学部主任领导下在本学部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章    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第五条  对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指导或评议性意见。

第六条  审议和评定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第七条  审定实验室、课程的建设方案。

第八条  审查、评定学院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鉴定、评审科学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评审教学成果、优秀课程、教学团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条  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理事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知名教授、学部(教研部)、教研室主任、图书馆馆长、教务处处长、实验中心主任、高教研究所主任、教学评估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成绩显著,在本学科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性的学科组作为其下设的专家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经常性的具体工作由其所设的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全会例会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召开学科组会议或其它会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任职。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届期内实行席位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可自行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上有很高造诣、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对学院有重要学术贡献的专家、学者,可随时聘为院学术委员会的名誉委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