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2浏览次数:250

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试行)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促进文理渗透、增强学生就业的适应性和竞争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院的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面向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经研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条件和管理要求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学科发展前沿和人才培养目标,多开选修课。我院中青年教师或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或硕士以上(含)学位的兼职教师都可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教师每学期开课需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经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部(教研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

经批准同意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学分,其具体的教学管理、课程教学要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教学工作量计算、教材的选用、征订、发放办法等,均与必修课同等对待。

开课学部须于每学期第14周前将下一学期的公共选修课课程内容简介、课程选修要求、课程使用教材等相关电子信息及打印稿上报教务处,任课教师简介(学历、职称、研究方向)输入教师教学管理系统以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二、选课办法

1.教务处于每学期第一周公布本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目录,包括课程名称、主讲教师、学时、学分、授课时间及其课程简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需要于开学第二周进行网上选课,并按本学部学生优先于其他学部学生的原则进行选课。第三周准时开课,确定正式选课名单。教务处第四周将选课学生名单下发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名单组织课堂教学。

2.选课人数少于35人的教学班不予开班;已选报该门课程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3.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选修2门(含2门)。每生有4次退选机会,超过4次将不能退选选择的课程。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加大每学期选修课程学分数。

三、学籍与成绩管理

1.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要求。

2.公共选修课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参加选修课学习,必须同必修课一样,遵守纪律;学生必须认真上好选修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论何种原因,缺课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对考试作弊者按必修课作弊规定处理。

3.公共选修课课程结束时,严格执行《黑龙江东方学院课程考核工作办法》,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公共选修课的成绩以五级分记录。未选中课程擅自参加公共选修课程考试,或未按规定参加所选课程上课、考试和不及格的学生(或旷考者),不安排补考,均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需重选或换选其他课程。

4.公共选修课的成绩如实记入本人成绩档案,旷考者该门课程考试档案记录“旷考”字样。教师应严格按照选课确定的学生名单进行成绩登记。

5.公共选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后5天内输入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需打印书面稿一式二份,签署姓名后上交教务处备案。

6.公共选修课成绩与学生的各种评优挂钩。如累计有2门(含2门)以上公共选修课成绩为“旷考”者,取消各种评优奖励资格,并且在下一学期的选修课受到限制。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