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校企合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院应用性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整合学院资源,引进一些企业入驻学院,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院与企业在项目技术研发、教学实习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让教师更多的主持或参与企业工程项目的研发。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引入的合作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四条 引入的合作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按时交纳国家及地方的税费、按时交纳学院规定的各种应缴费用。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条件和审查报批
第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应是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六条 符合以下2项条件以上的企业优先合作:
1.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
2. 符合学院实验室、重点实训室的基本设置条件;
3. 企业应拥有行业内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4. 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5. 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6. 经学院项目部审查符合学院要求的企业在引入学院之前必须与项目部签定相关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由企业法人和学院主管院长共同确认后生效。
第三章 合作企业的管理
第七条 学部是合作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部在合作企业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能:
1. 负责制定合作企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
2. 负责合作企业的引进与撤出等;
3. 负责合作企业用房调整及资源优化配置;
4. 负责与合作企业协调学院对合作企业在行政管理、教学、教辅和科研等方面的需求;
5.负责协调办理收缴或支付合作企业的各种费用。
第四章 合作企业的撤销
第十条 引入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中任何一种情况时,项目部将代表学院强行停止协议的执行并责令其撤出学院。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侵犯学院权益,干扰学院正常工作,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3.管理不善、亏损严重或因其他原因难以续办;
4.拒绝与学院签订承包合同,拒绝或不能按时足额上交学院应缴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