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院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黑龙江东方学院各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是学院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东方学院各类本科学生。
第四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黑龙江东方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学院向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和录取专业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普通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等)、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等);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院长印章;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学士学位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校名、专业、学制、层次(本科)、学位类别;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与毕业证书相同底版)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一)学历证书办理程序
1.学部对毕(结)业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初审并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和成绩复核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
3.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制证;
4.院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各学部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
6.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学位证书办理程序
1.学院召开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每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2.各学部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工作程序,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3.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学位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
4.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制证;
5.院长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6.各学部领取学位证书。
7.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九条 结业生符合毕业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生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可向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
(二)各学部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拟毕(结)业的学生数据传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涉及电子注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汇总材料(原件)。
(三)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学生学籍后,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并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
(四)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并于每年7月前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五)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报省学位办上网注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