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科学研究处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819

为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规范学院科研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类别:纵向科研项目(由国家各级政府立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且为常设规划的项目,属于纵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院级科研项目(由院职能部门组织立项)。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资助办法

(一)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无明确匹配要求的,学院按1:1额度匹配;有明确匹配要求的学院按文件要求匹配。

(二)无资助经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学院根据财力和项目工作量,适当匹配经费。

(三)其它纵向项目学院不予匹配资助。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匹配资助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不予匹配资助。

第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办法

(一)自然科学技术类

1)研究团队建设项目:1030万元,(2)一般项目:12万元,(3)指导项目:0.5万元。

(二)人文思政社科类

1)研究团队建设项目:515万元,(2)一般项目:1万元,(3)指导项目:0.3万元。

第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评审、年度检查及结题验收等管理按附件1黑龙江东方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类科研项目须有项目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院有关财务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报销手续,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确认手续。

(二)预算编制

1、项目负责人须在认真学习理解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做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的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2、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立项部门对项目经费无明确要求的纵向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横向课题经费分为项目实施费、科研管理费及学部科研基金。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仅作为项目实施费

3、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①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②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合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要出示双方的合作协议。报销时须要有正式的发票。

③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试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④仪器设备费:指与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电脑、数码产品等与课题无关的设备在预算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从纵向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

⑤会议、培训及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培训等费用。

⑥劳务费:发放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须有本人签字明细单,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方可报销。

⑦专家咨询费、成果鉴定费(付给专家个人的):须有本人签字明细单,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方可报销。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费支付给相关单位的,应转账支付并由相关单位提供发票。

⑧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要求提取,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的,参照同级别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提取。综合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度、科研人员贡献合理安排发放。

5、横向课题经费匹配与预算

经费总额的60%用于项目实施,预算参照纵向课题直接经费执行;20%用于项目综合绩效支出;15%用于学部科研发展基金;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

6、院级科研经费预算

参照纵向课题直接经费预算执行。

(三)预算调整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必须在项目执行结束期前半年提出申请,由学部审批,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使用比例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部审批,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签批。

(四)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应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原则,且须对照项目预算使用。科研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各项目负责人按权限先依次审批,并经科研处备案后再到财务处核算。一切开支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1、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

①项目负责人签字;

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学部主任(处长)或主管副主任(副处长)签字;

③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报销。

2、三千元——一万元

①项目负责人签字;

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学部主任(处长)签字;

③科研处处长签字;

④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报销。

3、一万元以上

①项目负责人签字;

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学部主任(处长)签字;

③科研处处长签字;

④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

⑤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报销。

4、十万元以上

需报请院长审批。

(五)关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项目下达部门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的规定范围使用。

2、纵向项目子课题经费的使用依据为项目协议中的子课题经费预算表。对于协议中未附加子课题经费预算表的情况,子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计划制定经费预算表,获得牵头单位课题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并按经费预算表使用。

(六)关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1、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在合乎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以协议为依据,尊重委托方的意见办理。

2、协议中未进行详细说明的情况,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制定经费预算表(样表附后),经委托方书面认可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并严格按照使用经费预算表办理。

3、横向项目涉税费用自付。

4、横向项目学部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学部科研发展及管理,学部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实际需要自行支配。

5、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扣除学院管理费、学部科研发展基金后剩余经费的70%

(七)关于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执行,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的规定范围使用。

(八)报销注意事项

1)项目经费报销时限:自学院下达正式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文件之日起至项目结题完成后6个月内。

2)发票报销时限:发票应在开具当年内报销。

3)所有经费的使用只限项目组成员和成员指导学生。

4)使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的需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报销各类耗材费,需附耗材清单,注明单价和数量,并加盖销货单位的印章,大额经费应采用支票支付。

6)报销差旅费需附说明,若单程请说明去或返程无票原因。

7)报销图书、资料费,需附书目清单小票。

8)报销会议费需附会议通知,并由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九)关于项目因故批准撤销或停止后科研经费的说明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出国、重病、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做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学院有权收缴全部经费或剩余经费,学院不再为其报销科研经费,上级拨付科研经费将返还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经学院科研处及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主持人变更为学院在职教师的,科研经费方可由变更后负责人继续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制定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之前出台的相关科研项目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2016年印发的《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黑东院发〔2016103号)和2017年印发的《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经费报销及使用办法》(黑东院发〔201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