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作者:科学研究处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蒙以养正、学以致用”的校训精神,强化诚信和学术自律、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黑龙江东方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立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基本规范

第四条 所有以黑龙江东方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需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科学精神。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谨治学,反对浮躁。以追求真理、探求真知为己任。实事求是,不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公开研究过程及研究成果。客观公正评价与认可他人学术贡献。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公平竞争。

(四)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自尊和尊重他人。秉承相互尊重、相互协作、互利互信原则,理性评价他人学术成果,合理合规引注他人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的优先权和署名权。

(五)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自觉遵守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阶段的不端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虚拟项目组成员,虚构项目组成员信息(学历、学位、支撑、荣誉称号等),虚报学术成果。

(二)侵犯他人知情权和署名权,未经他人许可将其列入项目组并代为签名。

(三)夸大研究项目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为了增加课题获得立项的可能性,虚夸申请项目贡献。

(四)剽窃或是未经他人许可而把他人的学术思想、课题申请资料、研究方案等写入自己的项目申请书中。

(五)隐匿或忽视科研项目实施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明知拟开展的科研项目可能对国家或利益群体甚至人类产生不良影响,仍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阶段的不端行为

(一)随意变更科研实施主体,项目承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委托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单位代为实施科研活动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的不当使用,没有遵从专款专用原则,浪费、滥用及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

(三)伪造或骗取试验标本,为达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用造假或隐瞒的手段获取研究样本的行为。

(四)伪造没有实施的研究活动,项目实施主体并未从事相关研究,而是通过伪造项目实施材料和相关数据而获得研究成果的行为。

第七条 科研成果形成阶段的不端行为

(一)伪造试验数据,为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研究结果,不以或不完全以实际观察和试验所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主观取舍(如剔除掉一部分与自己研究假设相悖的数据)、篡改甚至编造数据(包括量化的图表、曲线等)的行为。

(二)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以盗窃、欺骗等非正当方式获取他人的观察结果、实验数据、实验记录、原创性思想与表述语言等,并以此为依据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八条 科研成果评价阶段的不端行为

(一)基于偏见,评议人受主观因素影响对评价对象持有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不公正态度的行为。

(二)基于利益冲突,评议者对所评议内容(科研项目、成果、论文等),有失学术标准,带有利益倾向性的评价行为。

(三)对科研成果本身价值的失实夸大,对某项科研成果做出超过其本身价值过高评价的行为。

第九条 科研成果发表阶段的不端行为

(一)科研成果不当署名,没有对成果内容做出实质性贡献,而在成果上署名的行为。

(二)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团体利益滥用权力占有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

(三)盲目追求论文数量,单纯为了追求论文发表数量,把本可以作为一篇文章发表的成果拆分成几个部分甚至写成系列文章发表的行为。

(四)科研论文一稿多投,科研论文作者同时或短时间内将同一篇论文或内容相似的论文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期刊发表的行为。

(五)科研成果失时发表,为争取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取得研究的原创性,以非正式方式或未经确证就公布研究成果的行为。

第十条 其他违背公认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的行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破坏他人研究活动的行为。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第四章  学风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预防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

(一)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相关知识作为教师岗位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

(一)建立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推荐及成果鉴定(验收)规范,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建立异议材料复核和接受投诉等制度,提高科研立项的公平性和管理的透明度。

(二)建立健全科研归档保存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

(三)建立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四)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课题立项、人才计划及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处理的最高组织,学院科研处是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学院鼓励实名举报。但以匿名方式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查证线索明确,亦可受理。

第十五条 学院受理机构认定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需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另外,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院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责主动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需报请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对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审定是否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进入正式调查的,院学术委员会需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必要时需包括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或参与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说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需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写实、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应明确各责任人在行为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需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应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授权专门委员会确认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准确,对被调查行为的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学位及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及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咨询评审活动中违反回避制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出具不当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意见,泄漏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背学院或相关学术组织制定之学术规范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或同时实施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复合

第二十五条 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约谈、警告、记过、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辞退、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六)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应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做出处理决定前,应首先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

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处理结果生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涉密内容除外),以警示教育全体师生员工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学院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澄清,为其消除影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应当受到严肃处理。属于本单位的人员,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的人员,学院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复查申请。学院收到异议或复查申请后,应当提请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或复查申请,学院或院学术委员会需另行组织调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依据新的调查结果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及相应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