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部分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办法

作者:科学研究处发布时间:2021-07-05浏览次数:363

为深化学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加快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黑科联发〔20214号)的文件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对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包干制”试点项目适用范围

1.201911日起批准资助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2.202111日起批准资助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杰出青年、优秀青年、联合引导四类项目。

3.上级文件要求纳入“包干制”试点的其它科研项目。

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立项后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

五、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六、项目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其中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七、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全部留归项目组使用,用于后续研发、项目维护、成果转化、劳务酬金等科研业务活动支出。

八、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在科研处网站公开。

九、强化监督约束。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相关学部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学校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2.黑龙江东方学院科研经费“包干制”使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