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条 本科生实行学分制。
1.课程成绩绩点计算:
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成绩-50)/10,若该门课程成绩低于60分,则课程成绩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4.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
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30。
第三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须分别记入成绩单;学籍处理时,公共外语按一门课程计算;学生修完四个学期的公共外语课程后,如四级考试通过,则此前公共外语如有不及格成绩均按及格处理。
第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其中理论课占10%,专项课(含出勤)占50%,课外体育活动占20%,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占20%,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体育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五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个人或集体在学校认可的各类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可给予奖励学分,具体标准参照《黑龙江东方学院第二课堂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科生因未完成作业、实验等原因不让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补齐后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条 旷考、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成绩录入时录入旷考、违纪、作弊字样。在学籍处理时,均按挂科处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八条 学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成绩录入时录入“旷课”,可参加正常补考,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重修重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考核期间,因病正在住院者(须有医院证明);
2.临考前患急、重病者(须有医院证明);
3.考核期间,因公外出或因与考研时间冲突者;
第十条 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考前经本人申请,学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另行安排补考时间。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经批准的缓考者,成绩按过程成绩加缓考卷面成绩(折算后)记载;因病或因私事经批准的缓考者,成绩最高为60分(不记载过程成绩)。
第十三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在该门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安排免修课程考核,考核可随高年级期末考核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考核成绩绩点达到2.0(70分)或以上,并完成该门课程必须的实践环节,准予免修。
第十五条 对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申请免听的学生,如免听前本科生全部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考查课成绩全部及格,可在课程开课前提出免听申请,经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实践环节,并随班级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需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部教学主任审批后到教务处复查成绩。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本科生免修、免听课程一般不得超过8学分;体育课、政治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欲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入学后,应拟有可行的学习计划,于第一学期第十周前经主任教授、学部主任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查认可。毕业前,全部课程(含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或以上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教授、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毕业补考前,本科生累计有25学分(含)以上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补考允许补考小于25学分的课程;毕业补考后,学生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7学期学籍处理应予以留级但确有特殊原因申请跟原班学习经批准的学生,第8学期末毕业资格审查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补考中允许补考小于25学分的课程。结业生两年内按规定返校补考,成绩全部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下同);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授予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按规定返校答辩,成绩及格,换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若成绩不及格,仍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未解除察看前,虽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也不能按期发给毕业证书。待察看期满,确认在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经院长办公会同意解除察看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取消毕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