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强化和改进学生学业、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教学发[2013]232号)文件精神,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院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院、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四条 学业预警目的
通过加强学院管理部门、任课教师及辅导员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及时干预、督促在校学生按照学院和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努力学习,加强素质修养,避免和减少学生在学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业预警对象
学业预警对象分类:一是学习困难学生,成绩下滑触及留降级或退学规定;二是违纪学生,因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正常学业学习,三是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状态与倾向,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第六条 学业预警等级
学生一旦符合预警规定,要立即进入相应预警工作流程。学业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的对应条件
(1)学生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超过10学分,小于等于15学分(即:10学分<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15学分)。
(2)学生在年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名次同比前一学期下降幅度较大;
(3)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累计达到12-19学时;
(4)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5)学生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情况。
2、橙色预警的对应条件
(1)学生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超过15学分,小于25学分(即:15学分<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25学分);
(2)学生一学期因旷课受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旷课累计达到12-19学时;
(3)学生受到记过处分;
(4)学生经专科医院或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诊断评估,确定患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或人格障碍,近期症状加重;
(5)学生学分未修满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3、红色预警的对应条件
(1)学生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大于等于25学分(第7学期之前),(即: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总学分≥25学分);
(2)一学期内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旷课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受到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或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触及退学规定;
(4)近期直接或间接显现有自杀倾向的同学;
(5)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严重抑郁症、恐惧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近期症状加重。
第七条 实施预警的程序
1.由于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名单,在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待补考成绩上报完毕后,由学校教务处从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导出,下发至各学部。各学部要向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
2.各学部根据本学部学生警示情况,建立学业预警学生档案,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召开辅导员专题会议,将需预警的学生名单发至辅导员手上,辅导员要逐个谈话,提示他们面临的学习危机,与家长及时沟通,根据学生状况进行学习指导和帮助教育。
3.辅导员将学生学业预警的情况电话通知给学生家长,并填写《学业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提请他们关注学生,配合学校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4.各学部根据具体警示情况,指派指导教师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辅导员和指导教师帮助学生制订整改措施,加强学习指导和思想教育。对于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应及时与学校生理心理咨询机构联系,提出辅助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八条 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的方式
对每学期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由各学部下达一式二份的《学业预警通知单》,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各学部保留存档。
第九条 从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起,各学部辅导员要对预警学生进行特殊关注,落实好学业预警的各项工作。同时,应将预警学生名单发至任课教师及班主任手中,定期听取任课教师及班主任的情况反映。学生听课有异常情况,任课教师应及时向辅导员、指导教师反馈。对于受到结业预警的学生,原则上由各学部学生工作主任负责进行谈话,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各学部要为预警学生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及时与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督促学生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并制定出学习计划,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措施,以上工作要求有书面记录,填写《学业预警话记录表》,并及时交于学生所在学部辅导员。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及时整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学业预警学生家长通知记录单》、《学业预警谈话记录表》和学部教务办公室提供的学生成绩单等材料,存放到学生学业预警档案中,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学务处负责审核学生预警材料,下发学业预警学生名单;负责处理预警学生学籍异动工作。
第十三条 其它说明
(1)累欠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学分包括因违纪、作弊等导致成绩无效未获得学分和因不被准许参加考试而无成绩未取得学分。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也不能取得学分。
(2)留(降)级的学生,如果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以视情况转到其它相近专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 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