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院和学部各项奖助评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2.曾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为首者;
5.纠集校内外人员作案为首者;
6.酒后滋事者;
7.同时违反本条例列举的两条以上(含两条)纪律者;
8.私藏管制刀具者;
9.偷窃行为者;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管理和报批程序:
1.因考试违纪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其它违纪处理由有关学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案情较复杂或性质较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学部配合。各学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时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有关学部和学务处。由学部和学务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对于经公安机关处理的违法学生,应在得到公安部门结案通知后一周内,由学部提出纪律处分意见报到学务处审核,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违纪学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部,由学务处协调处理。
5.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6.考试违纪处分由教务处公布,其它违纪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部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务处负责公布。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在决定前,处分结论要和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本人签署意见。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九条 处分决定视其情况及时在全院、学部或班级公布,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必须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部负责通知家长并与学生共同办理离校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由学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条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在今后的一年内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初犯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学部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解除处分。对重犯者不予解除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超过半年时间,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时间从基层单位讨论时间算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害国家尊严和荣誉的言论、行为;张贴大小字报,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认错态度不好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1.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虽已触犯法律,但经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经公安部门或院保卫处确认为盗窃者,应按照盗窃数额给予处分:偷窃财物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财物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财物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开除学籍,交公安机关处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造成损失或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偷窃学校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品、实验设备(器材、材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和追究法律责任。
4.结伙偷盗,诈骗财物为首者,或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数额较大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本条第1款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防火安全规定者:
1.私接乱拉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由于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意损坏者,加重处理。
毕业离校期间有损坏公物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程度延迟毕业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或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引本校、非本校人员到校内打架,或打架后纠集他人去报复、寻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组织进行调查时,隐情不报或作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8.在校园或寝室内私藏被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无故旷课者: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1.累计达到12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两次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因旷课受严重警告处分再次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 因旷课受记过处分再次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到80学时仍继续旷课不悔改者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违纪考生的处理
凡认定为违纪的考生,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二)考核作弊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考核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或者身体某部位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雷同卷;
(5)考试过程中传递物品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10)替考与被替考者;
(1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组织作弊者;
(13)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4) 考场上未被发现作弊行为,考核结束后,确认为考核作弊者。
2.作弊考生的处理
(1)成绩处理
凡认定为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2)纪律处分
考生违犯上述(1)(2)(3)条者,给严重警告处分;违犯(4)(5)(6)条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犯(7)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犯(8)(9)(10)(11)(12)条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犯(13)(14)条者,根据作弊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3.在校期间考核违纪或作弊累计二次者,加重一级处分。
4.凡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详细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交教务处,教务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利用扑克、麻将或其它方式以现金或物品进行赌博活动者:
1.参与赌博构成赌博性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为赌博提供条件、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谈恋爱不文明者:
1.男女学生谈恋爱在公共场所和校园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因谈恋爱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内留异性同宿,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首次参与收看淫秽图片、书刊、淫秽录像带,淫秽网页等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重犯或组织、提供淫秽物品及收看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根据公安机关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责令清除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景物、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杂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跳跃围墙和铁栅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区内进行经商活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助、处分、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酗酒(酒后滋事或耍酒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影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允许在校生在校外另行租房居住,一经发现,经教育有改正,给予记过处分,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批准,一学期无故夜不归宿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犯《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第二十六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