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286

    为鼓励和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凡是具备毕业生资格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都在评定范围内。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2.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合格;

4.道德高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广泛的兴趣爱好;

6.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对自愿赴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7.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一次特等奖学金;

2)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以上或三次奖学金;

3)被评为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之一荣誉称号或一次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4)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之一荣誉称号;

5)获得一次奖学金和三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之一荣誉称号或一次“优秀标兵” 荣誉称号;

6)获得一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和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之一荣誉称号;

7)参加省和国家级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比赛获得奖项,获奖年度未挂科且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3)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班级提名、辅导员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

2)学部讨论审议、确定候选人名单,上报学务处。

3)学务处审查,学生工作联评领导小组联评,公示一周。

4)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第五条   凡被选拔为团中央西部志愿者、黑龙江省“三支一扶”志愿者的毕业生,均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