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36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及工作卓有成效的学生干部,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具有良好班风、学风,在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班级可授予“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1.思想品德好

热爱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助人为乐。操行评定优秀。

2.学习成绩好

学习目的明确,积极参加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课、军训、劳动课、社会调查等)的学习活动,勤奋努力,刻苦钻研,有求实精神和科学态度,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熟练地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学年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在班级或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锻炼身体好

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增强体质,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良好以上(含良好)。

4.评选“三好学生标兵”者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术专业学生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院、学部学生会、班委会成员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思想品德

热爱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操行评定优秀。

2.社会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所担任的社会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同学解决困难,起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3.学习成绩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学习成绩良好,在班级或同专业、同年级排名在前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1.有一个团结向上、积极肯干、以身作则、坚持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领导核心。平时能以“三好”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思想活跃,有理想,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整洁、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的良好班风。

2.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良好学风,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全班70%以上的同学成绩优良。

3.坚持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全班同学均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学年内班级学生无受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在评选三好学生的基础上按三好学生的5%评选“三好学生标兵”。

2.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优秀学生干部的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3.先进班集体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在评选先进班集体的基础上按先进班集体的20%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十一月评选一次,每年的“一二•九”运动纪念日前后进行表彰。

2.各学部应按照评选条件及评选比例的要求,根据学生及学生班级在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评选。

3.评选结束后,各学部将填好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先进班集体事迹材料一并上报学务处。

4.学务处对各学部上报的学生、班级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生工作联评领导小组通过,经确认符合评选条件后公示一周,然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