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位办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遵守校纪校规,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提高全面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至2周内报到。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全程培养费可分2次交纳,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全程培养费的1/2。(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办理档案及户口的转接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1.入学时因患病或生育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的(须有单位证明)。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1.逾期未报到的;
2.经查实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
4.经查实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的。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属学部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累计不得超过1年。
1.因病、生育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的;
2.因公派出国的;
3.因本人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必须中断学业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的。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学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属学部同意方可复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一般仍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有的学业。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学业:
1.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2.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新考试后仍不及格的;
4.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
6.因故死亡的;
7.本人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
第十条 终止学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结清应交学费,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发给学习证明(课程成绩单)。
第十一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学院、学部两级管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指导教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由各学部负责管理并督促研究生严格执行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由学部按培养方案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应完成各专业领域制定的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和必修课。全日制学生要求修满30学分;非全日制学生要求修满26学分。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所学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缺考者,考试过程中违纪者或成绩不合格者下一学年重修。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成绩单由学部负责管理,研究生申请学位前由学不出具成绩单,在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纪律,如有违纪行为,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工程硕士教指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出口标准”等要求,结合实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的形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的,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部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综合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审查表、成绩单、开题报告、学位申请书及授予学位证明书等,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研究生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材料、学位申请书、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票及学位论文等业务档案。以上材料应按照学院档案馆的要求及时归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在第一学年,已进入课程学习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终止学业,学校不退还学费;第二学年已进入学位论文研修阶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终止学业,学校不退还学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